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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19 朋友終於和他的香港老婆離婚了
他們其實已經分床近半年, 去年年底女生要求搬出去
所以前後加起來也已經一年了
我其實很擔心他的心情, 因為我始終覺得他是不捨的
但是他尊重她的決定, 女人也積極的想要離開他
總之6/19 他終於已經離婚, 8月才能拿回法院的決議書
因此這將是他2009年的生日禮物
這也是他給我的生日禮物.
因為他的這個經驗, 我真的覺得在加大結婚和離婚真的太麻煩了
我很高興我不用靠男人來養
也不是真的那麼迫切必要的想搬去加拿大
但是我想和他長相守, 所以辦理加拿大的居留是必需的
婚姻的目的是什麼?
西方和東方似乎不同
唯一相同的是, 婚姻讓我可以拿到你的錢...
請不要告訴我東方才拿不到--> 我們往往能忍, 且不願打官司
就算打官司我們的檢察官都會希望我們可以自行解決,
所以才好像我們都拿不到... 不過真的是勞民傷財
因為這樣的麻煩所以加拿大才有一個所謂common law
同居在他們的國家也是婚姻關係中的一種喔
其實兩人真的相愛真的有心在一起
真的不需要那張萬一的紙
也因此才有common law 的產生吧
我的移民用申請用的是這個關係喔. 很有趣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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